而从现有对无人机的处置手段而言,民航机场对无人机的处置措施,似乎还是比较简单,仅仅靠无人机自带的“电子围栏”,或者民航机场在机场周界设置的电子围栏来限制无人机的飞行。
这对于无人机侵入关键的五边航线、进近航路等用处不大,且民航客机的进近程序往往从跑道端头数海里到10海里处开始,仅在机场周界设置无人机干扰设备,难以兼顾跑道端头两侧、机场中心线两侧的无人机“黑飞”。
必须要加强机场周边无人机干扰设备的作用范围,必要情况下可通过设置对空观察哨等方式来增强对无人机“黑飞”的处置能力,而更重要的则是光纤引导的无人机,此类无人机使用无人机干扰器没有干扰效果,也无法进行无线电测向定位。
因此,在机场周边和限制区域等,配备具备一定硬杀伤能力的反无人机设备,具备固定或机动式的反无人机作战能力,对确保机场的安全就很重要了。
最后,是不是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要适当进行修订?我们前面说了,现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使用无人机“黑飞”的行为,只按照行政违法的标准进行处罚。是否存在罪责刑不适应,惩罚畸轻的情况,这是需要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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