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有的惩罚措施来看,并未考虑到无人机“黑飞”给民航飞行安全,空域管理,航司形象,旅客时间成本和出行成本等带来的综合负面影响,惩罚畸轻,罪责刑不适应。
同时,未能考虑到在机场限制空域使等用无人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潜在威胁,仅仅处以行政处罚措施,对潜在违法犯罪群体在《刑法》层面上震慑力度严重不足。
所以,这两次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的无人机“黑飞”事件,从无人机的技术限制层面,从机场和民航总局相关方的应急预案、人员培训层面,从相互配套的法律法规层面,暴露来的许多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
那么面对此类无人机“黑飞”,应当如何进行处置?
首先,当然是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增强对无人机的应对措施了。根据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机场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大纲》中,只包含了机场净空巡视检查方案,相关设备操纵和实训。而在之前的第二十三条“净空巡视检查”中,又规定“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应当立即制止并消除影响”。
净空检查业务范围与培训内容存在比较大的出入,并未涉及到关于无人机“黑飞”处置的培训,容易导致机场净空检查人员,在发现无人机的情况下,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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