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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惩罚恐怖犯罪?每一样都毛骨悚然

唐律的这些内容,除了总结前人的立法经验、借鉴前人的立法成果外,很重要的一点与唐朝前期高层的“人本指导思想”有关。他们认为,国家要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人民的作用要受重视,因为人民即可载舟,也可覆舟。《贞观政要》中多次提到要“以人为本”,唐太宗也励精图治。“帝志在忧人,锐精为政,崇尚节,大布恩德。”恐怖犯罪对人民的人身和财产都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从维护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出发,用法律来打击恐怖犯罪便势在必行了。从这种意义上讲,唐律中“反恐”内容的出现,有其社会的必然性。

唐律颁行以后,唐朝前期的适用情况比较理想,恐怖犯罪也得到有效扼制,其重要标志是整个社会的治安情况良好,被处以重刑者很少。比如,唐太宗贞观初年,国家中已是“百姓渐知廉耻,官民奉法,盗贼日稀。”以后,情况进一步好转,“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至贞观四年时“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故史称其为“贞观之治”,名副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