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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惩罚恐怖犯罪?每一样都毛骨悚然

第三类是举报恐怖犯罪。一旦在居住地发生恐怖犯罪,被害人家庭和邻居便有义务向乡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举报;他们接报后,还要级级上报到官府,不可隐瞒不报;否则,都要受到处罚。斗讼律的“强盗杀人不告主司”条规定,出现杀人等恐怖犯罪后,“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主司接报后,马上要向上级报告;不告的都要按耽搁一天被“杖六十”来量刑。这样,可以迅速掌握恐怖活动的动向,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控制和打击。

第四类涉及“反恐”行动。唐律在出现劫持人质、杀人、纵火等恐怖犯罪情况时,周围的相关人员即应投入“反恐”行动,开展“反恐”斗争。否则,也要被刑法所追究。贼盗律的“有所规避执人质”条规定,在劫持人质现场所在地的村正以上人员和周围邻居,一旦发现有劫持人质的犯罪出现,就应立即把劫持犯罪人抓获,否则要被“徒二年”。捕亡律的“邻里被强盗不救助”条规定,知道邻居有被杀等恐怖行为的,应采取报告和救助措施。如果“告而不救助”或者“闻而不救助”的,要被分别处以杖一百或者杖九十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