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没有与现代社会相同的恐怖犯罪和反恐法制。可是,当时也有类似的恐怖犯罪,而唐律中也有打击此类犯罪的规定。总归起来,此类犯罪行为主要是:劫持人质、用毒药害人、车马杀伤人、向城内射箭、散布恐怖言论、决堤防和纵火等。这些行为都从不同角度造成恐怖气氛,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和民众的安全。由此而言,唐律把其规定在律中作为打击对象,具有“反恐”的意义。
唐律用刑罚打击此类犯罪的过程中,则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罪刑亦会有所轻重。其中,用刑最重的即是唐律中的最高刑“斩”刑。贼盗律的“有所规避执人质”条规定,劫持人质者,“皆斩”。仅次于斩刑的是绞刑。贼盗律的“以毒药药人”条规定,用鸠毒、冶葛、附事等毒药害人的,害人者与卖毒药者都要被处以“绞”刑。同时,相同的犯罪行为用刑亦会有所区别,即随着其危害程度的加大,用刑也随之加重,最后至斩刑。杂律的“烧官府私家舍宅”条规定,纵火烧毁官私房屋或财物的,要被“徒三年”;如果造成损失的价值达到绢五匹的,要被“流二千里”;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唐律的制订者已经意识到恐怖犯罪对社会和民众的危害程度,以及他们对“反恐”的重视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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