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丙丁律师表示,霍姆斯法官的裁决简直把这种引渡的最终拍板推给了联邦司法部长,孟女士的辩护律师提出,为了制裁伊朗而把孟女士引渡到美国是不符合加拿大的价值观的,因为加拿大已经撤销了对伊朗的制裁。但法官说,到时候司法部长根据加拿大本国引渡法,可以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果认为引渡到美国对孟女士是不公平的,有压迫性的,部长可以拒绝引渡要求。霍姆斯法官在她的裁决书内直接挑明了这点。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司法部长可以拒绝引渡令呢?沈晨律师指出,在高等法院法官做出引渡判决后,加拿大司法部长可以决定向引渡申请国移交该名引渡令上的人,也可以决定不移交该人。
司法部长在考虑下列若干因素后,可以行使酌情权, 不移交该名面临引渡的人: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引渡该人将是不公正或压迫性的;提出引渡请求的目的是以种族、宗教、国籍、族裔、语言、肤色、政治见解、性别、性取向、年龄、精神或身体残疾或地位为由起诉或惩罚该人,或该人的利益可能因上述任何原因而受到损害;根据引渡伙伴国的法律, 提出引渡请求的刑事指控可判处死刑;被要求引渡的刑事指控是政治犯罪或政治性质的罪行;该人在他缺席的情况下被定罪,并且在引渡后该人无法对案件进行复审;犯罪时,该人不满 18岁;加拿大已经就引渡请求上所列出的刑事指控对该人在加拿大本土进行了刑事指控;引渡请求上所列的刑事指控均不发生在引渡请求国所拥有管辖权的领土内。
如果司法部长决定不发出移交令,孟晚舟应当可以被释放,重返自由。反之,孟晚舟也可以在第三阶段结束后对司法部部长的决议提出上诉。
然而,加拿大拒绝引渡申请的案例,还是比较少的,而且过去的立法倾向也是推动引渡。加拿大最早涉及引渡的法律可以追溯到1877年。在1999年,加拿大最新的《引渡法》正式生效。改法案的意义是简化引渡程序,加快引渡的速度,从而使加拿大可以更快地将被通缉的逃犯归还给和加拿大签订引渡条约或协议的合作伙伴国,比如美国,以便引渡条约伙伴国可以对被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判刑或执行判决。加拿大政府还可向国际刑事法院引渡某人,从而使其受到战争罪的起诉。
据《渥太华公民报》的报道,自从1999年新的引渡法生效后,加拿大平均每年引渡100人左右。然而,截至2014年,加拿大收到大约1500份引渡申请,其中只有五个申请被拒绝。
三、判决打破了加中关系本来有望改善的机会
孟晚舟的案件牵动着海内外华人的心,不少关注加中关系的人士希望孟晚舟能够获释,他们对于法官的这次裁决感到失望。
其实,孟晚舟的案件是中加关系的一个结。中加两国对于孟晚舟一案的观点有本质上的区别,中方认为是政治事件,是美国打压中国,加拿大则成了帮凶。但加方坚持说“司法独立”,政府不干预司法,加美两国之间长年有各类引渡案件。
不少人担心,判决的最后代价将由谁来付?与大多数引渡案件不同的是,付出代价的不仅仅是被告,加拿大也将在这里付出代价。预期这一裁决结果,可能对加中两国的双边贸易产生负面的影响。
不管怎样,霍姆斯法官的裁决把孟晚舟的引渡案推向“遥遥无期”,在这段时间里,在很多中国老百姓眼中,加拿大变成配合美国制裁华为的帮手。陈丙丁身为律师,认为即使法官本人真是依据加拿大法律“独立裁决”的,但在中美正在升级的对抗中,很难改变这种观感。陈丙丁最后强调,加中关系本来有望改善的机会,就让霍姆斯法官的裁决给打破了。
综上所述,孟晚舟争取自由之路并不平坦,甚至荆棘丛生,不禁使人想起华为的经典广告“芭蕾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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