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案目前处于第二阶段──引渡聆讯。当时,孟晚舟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两个争议点:一个是“双重犯罪”原则;另外一个是在孟晚舟入境时,被加拿大边境局的工作人员、皇家骑警进行了长时间询问,询问的过程当中还没收了她的手机,这个过程有没有违反加拿大的人权宪章对个人的保护。
以上第一个问题,法庭已在5月27日给出了答案,就是裁定该案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接下来,法庭要回答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孟晚舟在入境时,加拿大有没有违反加拿大的宪法保护,如果有的话,那么法庭还要回答下面一个问题,就是他们的行为是否足够严重到对孟晚舟终止引渡聆讯、引渡程序,6月份的聆讯就要回答这两个问题。
加拿大边境局或皇家骑警在逮捕孟晚舟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违反《加拿大人权和自由宪章》(简称《宪章》)第9条──保护个人不受执法部门的任意拘捕。如果执法部门违反了第9条,通常也会违反《宪章》下的第10条。该条要求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被拘捕时要立即告知其被逮捕或拘留的原因,以及她有请律师及和律师通话的权利。
沈晨律师指出,目前披露出来的关于孟晚舟是如何被拘留和逮捕的证据很少。因此,很难评估孟晚舟的宪章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更复杂的是,按照加拿大最高法院先前的判例,《宪章》的保护在出入境关口通常不适用。例如,一个人可能被一名执法人员在边界长时间拦截盘问而不会被认为她被拘禁或逮捕,从而不会触动《宪章》第9和第10条的保护。因此,对孟晚舟的律师来说,弄清孟晚舟在加拿大边境过境时到底发生了什么是至关重要的。
即使引渡法官裁定孟晚舟的《宪章》权力受到侵犯,引渡法官还需考虑另外一个问题:执法部门的违宪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到让引渡程序终止。
等以上两个问题回答完之后,整个第二阶段就结束了,就进入到第三阶段。第三阶段就是由加拿大的司法部长来决定,要不要把孟晚舟引渡到美国,当然司法部部长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这在引渡法下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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