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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使领馆具有领土意义吗

首先要明确,任何主权国家的驻外使领馆,并不具有派遣国的领土、领空等主权意义。任何使领馆占据的土地,空间,仍然是所在国的领土和领空。如果使领馆是派遣国的领土领空的延伸,那么就不存在被要求关闭或相互要求关闭的意义了,因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无权干涉别的主权国家在本国领土上的内Z。因此使领馆并不是派遣国的领土和领空的延伸,而是仍然是所在地主权国家的领土和领空。哪怕使领馆的土地和馆舍,是派遣国花钱购买的地皮和投资建设的建筑。但是购买的地皮和建筑只算派遣国的财产,却没有领土领空的意义。就像购买了土地修造了房子,这地皮和房子可以是私人也可以是企业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不可随意侵犯。但是个人和企业肯定不能宣布这个院子和房子就是他们的“领土”。同样道理,使领馆的地皮和上面的建造物的所有者,如果是外国主权国家,只是代表这土地的使用权(承认土地永久产权的所在国就是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个人和企业外的另外一类所有者,即外国ZF,

本质上和本国的公民和企业拥有的地皮和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什么不同。并不能因为地皮和上面的构筑物的所有人是外国ZF就成了外国的领土。有些主权国家由于国家小,还不富裕,甚至没钱在派驻国单独购买地皮新建使领馆,会直接租赁所在国的民房开设使领馆。或者干脆由所在国ZF廉价提供一些“廉租房”,当做使领馆。这样的使领馆,更谈不上派驻国的所谓领土,甚至土地房屋产权都是所在国ZF或者公民所有。派驻国只有一个和房客一样的临时租赁权。个人房东一不高兴,说不定就会赶人,并不管对方是临时打工者还是一国的派遣W交人员。不过既然是使领馆,也肯定有明显的特别之处。这就是近代以来,一直有建交国之间,特意相互保护对方外交人员和馆舍的公约。也就是熟知的维也纳外交法律体系。不同时期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最新的是196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