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宜卖房后反悔 一家人对簿公堂】一审败诉后提上诉
王先生则表示,当初他与原告通过邮件及电话已达成一致,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与2012年12月的市场价格接近。原告夫妇虽然人在美国,但对网络信息的掌控能力强,也经常与家人通电话,他们很清楚北京的房价,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况。原告回国后,找了很多理由要把房子过户回去,但合同已签订并已履行。此外,他与原告有亲属关系,房屋总价低于市场价三分之一也很正常。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150万元价格是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协商确定,一经达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回国后,双方并未就房屋价格重新商议,而是直接办理了过户手续,可见双方约定的买卖房屋事宜及房屋价格是2012年12月9日就已协商确定。原告以价款过低,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不予支持。后王女士上诉要求改判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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