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获国家赔偿 132天换来五万八】2012年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将逮捕赔偿的归责原则确定为“结果归责”,即只要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从本案来看,针对符金令殴打吴某条的行为,儋州市公安局以伤情鉴定意见发生变化,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即儋州市公安局撤销案件是以行为造成的结果而不是情节作为依据的,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的情形,对符金令和符金瑶所受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8月,省二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省二分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和儋州市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由儋州市检察院赔偿符氏兄弟被侵犯人身自由132天的国家赔偿金各29003。04元。
日前,经走完相关程序后,符氏兄弟顺利拿到了这笔国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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