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官司到了2026年尘埃落定。上海海事法院毫不含糊:判新加坡船务公司赔偿香港货主499万余元货款及利息,并驳回其反诉。判决依据不是别的,正是咱们的《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对咱们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也就是说,山那边开出来的那一纸制裁令,在东大的法庭上,不顶用。
笔者给看官们划个重点:这可不是国内法院头一回这么干。最高法今年6月24日发布的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里,就有这一案子——它还是第一次以判决的方式,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的强制适用效力。往前翻,南京海事法院也收拾过类似的:欧洲伙伴跟着山那边搞制裁,导致内企拖了8600万尾款,法院直接把停靠国内港口的外国船给扣了,最后对方只能乖乖结清。这两个案子拼在一起,其实就是一条对付域外长臂管辖的清晰路子。
有看官要问了:这判决为啥拖了半年才浮出水面?依笔者看,这半年的沉淀,不是怕,是稳。判决出来后不急着吵吵,先确认生效、把法律程序走周全,让事实和法理都站得稳稳当当,再让外媒替咱们把这事儿传播出去——主动权,始终捏在自己手里。这份克制,本身就是一种力量。
再说清楚一件事:这案子针对的从来不是新加坡这个国家。中新之间的生意往来,该怎么谈还怎么谈。东大打的是那些盲目跟风域外制裁、说撕合同就撕合同的商业行为。这一招,是划清界限,不是树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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