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美国的劳动市场没有“契约精神”。在世界上,大部分的发达国家都有一个规定,那就是必须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还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制定。以我国为例,若雇主未与雇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但要赔偿雇员的经济损失,还要面对劳工监察部门的巨额罚款。
美国人虽然口口声声说着“契约精神”,但在保护员工权利这件事上,他们还是十分双标。《公平劳动标准法》中没有任何关于雇佣合同的条款,而且美国劳动当局也没有制定出一份正式的雇佣合同。
你永远也不会想到,美国500强的公司的打工人根本没有资格拿到一份工作合同。而更令人难以接受的,则是那些身兼 CEO、财务总监等“金领职位”的美国企业高层,往往会签署一份包括离职补偿、股份分红在内的优厚劳动合同,以及一系列优厚的福利。
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美国的法律并不是在保护工人,而是在保护资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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