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之犯事者云:‘愿入大监,不愿坐卡。’”“若贫苦人入卡,则多瘦毙,名曰‘干鸡子’”。“卡外有买办,犯人每欲买饮食,须出脚力钱二文至十文不等。监内之贫犯,如能识字,便可以在监内跑号,一月可得力钱一二千文,卡内则不能挣此钱也”。“成都卡远监近,远者私刑任其拷掠,近者恐被本官查知,故成都有卡紧监松之说”。
除了所谓的“班房”、“卡”之外,还有一些以“仓、铺、所、店”为名的临时羁押所,名之曰“取店保”,将一些干连佐证等人的行动限制在店铺之内。商铺客栈本是经营场所,羁押在这些地方则要需要交纳食宿费用。家贫之人,几天可能就会落得连口案钱都出不起。清统治者针对私设羁押场所弊端的蔓延,曾在《大清律例·断狱·故禁故戡平人》中规定严禁“擅设仓、铺、所、店等名”,“其押保店名目严行禁革”,“无干牵连者即行释放”。但是,流弊成习,一纸空文根本禁止不了县衙私设羁押场所,擅自拘禁干证的恶习。
监狱、卡房收押的都是普通百姓,对于有功名、有身份的人,如秀才、举子、地方官吏、绅士等,有了犯法嫌疑,还没有审清定罪,就要革职看管。古有“刑不上大夫”的律条,故这些人不能与庶民百姓等同对待,不能关押在监狱或班房里,但又必须由衙门暂时管束。只好将他们送到土地祠,由土地爷陪伴,由衙役看守,暂管起来,然后详细勘查清楚,再行判决定罪。
不管是正规的监狱,还是私设的班房、卡房。里边都是暗无天日,既有狱卒的凌虐、勒索,又有狱霸的欺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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