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囚禁已决犯人的大牢以外,最为后人熟悉的大概就是“班房”了,又叫“卡房”,或简称为“卡”。反映了较多清末社会状况的拟话本劝善书《跻春台》有这样的记载:“次日官问无头,又笞一千,抬进卡内。”直到现在,人们还把“坐班房”作为进监狱的代称。其实,过去的班房并不是监狱,它本是衙门中三班衙役值班的地方。最初为了防止延误审判,州县衙门常将一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轻罪犯人以及干连佐证等押在班房候审,并派差役看管,以便随传随到。
一旦关进班房,落在衙役手里,便成了衙役们凌虐、敲诈的对象。衙门差役为了敲诈勒索事主钱物,将那些无辜的证人及有关人员一概收禁,并借机向他们敲诈勒索,不满足这些役吏的要求便不予释放。于是本为短期监禁的措施,就常常成为地方衙门任意敲诈残害百姓的手段。正因为有利可图,于是擅自扩大拘押范围,延长羁留期限。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案犯,还有乡邻地谊干连证佐,甚至事主亲属都要处处随审。对于这些干连证佐,按清律规定是应该取保回家候审的,但这些人一到县衙,即被投入“班房”,“班房”逐渐发展成为私禁羁押未决人犯和干连证佐的处所。普通百姓,除了真正的刑事案犯,被判刑投入大牢,接触到的都是这种“班房”,以致后来人们就直接用“班房”泛指监狱。
清代班房设置很普遍。《清宣宗实录》中记载:道光年间,福建晋江县衙班房内“无论原被告,每押至八九百人,竟二三年不得见本官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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