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胡太初《昼帘绪论》说:“大凡蔽讼,一是必有一非,胜者悦而负者必不乐矣。愚民懵无知识,一时为人鼓诱,自谓有理,故来求诉。若令自据法理断遣而不加晓谕,岂能服负者之心哉?故莫若呼理曲者来前,明加开说,使之自知亏理,宛转求和;或求和不从,彼受曲亦无辞矣。”
用白话说就是,简单地一判了事,并不能调和官司双方的实际矛盾。因此裁判时应体民之情,以其能接受信服的道理“明加开说”;这种道理,便是“情理”的表达,是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是方方面面利益的兼顾,而不仅是法令刻板的内容。
朝廷最后没有办法,正好财政上确实也不宽裕,就想到了打官司收税。你打官司可以,但如果两次裁决都输了,对不起,请交税,权当惩罚你的“诉讼之过”,谁让你明知无理还打官司浪费公帑呢?如果你官司打赢了,你高兴了,欢喜了,可衙门上上下下办案子、审案子很辛苦,高兴不起来,对不起,你还得交税,让衙门也高兴高兴。
这样一来,老百姓可真不敢随便找衙门说理了,朝廷的“息讼”目的也基本达到了,自宋宁宗以后,各地民讼案子锐减,而民间斗殴甚至群殴事例则骤增,当时人评价这一现象说:“失在官府,适以起争。”知道那句“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形成于何时吗?恐怕就形成于南宋的“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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