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宁宗嘉泰二年,有臣僚言:“近日大辟行凶之人,邻保逼令自尽,或使之说诱被死家,赂之财物,不令到官。尝求其故,始则保甲惮检验之费,避证佐之劳,次则巡尉惮于检覆,又次则县道惮于鞫勘、结解,上下蒙蔽,只欲省事,不知置立官府本何所为!”(《文献通考》)这是一说现象,二责其故,算是犀利之言了。看来这一招不管用。
南宋政府又想出第三招,“繁苛法律,官不能遍睹”。这是为难当官的,让审案子的法官老爷不能完全熟悉法律条文,他们就不能顺利断案子,老百姓自然就不再打官司了。
孰料这一招还是不管用,许多官员审案子并不完全依法,他们不必熟读法律条文,也能找到判决的依据,即采取“三分依法、七分情理”的司法实践,大道理还一套一套的,由不得你不服,居然闯出一条“息讼”的新路子,让执政者哭笑不得。
试举一案例,来看看这些法官老爷是如何在不依据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判案子的。《勉斋集》中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刘某有三子:拱辰,妻郭氏所生;拱礼、拱武,妾母所生。刘某夫妇死后,兄弟分产,拱辰将郭氏随嫁田占为己有,不分与二弟。事经十六年,拱辰亦死,拱礼、拱武诉拱辰之子,要求分郭氏田。案件先后经过县、州、监司三级共七位官员审理、判决,由于官员们不太熟悉法律条文,最后形成三种结果:郑知县、提刑司签厅认为拱礼、拱武不当分田;吉州司法、知录判由三子均分;韩知县、赵安抚则以为应分为两份,拱辰家得一,拱礼、拱武共分一份。
之所以形成三则判决,赵炎以为这些官员没有依据法律的规范,也没有出于“天下公理”(即道德要求),而是体现在“世俗私情”上,是正统价值观与非正统观念的折衷。此案之后是否又经他官之手,以及结局如何,已不可知,但仅就判决来看,“息讼”的结果,是不依法,而是依据情理。或是无法可依,只得各行其是;或是有法而未知,依然只能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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