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一下,“被告”一共有这几个:
首先是美国联邦政府,做出了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的决定
其次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及其负责人,主要制定了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的清单
最后是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及其负责人,主要执行征收了对中国商品加征的关税
总结下来,就是制定和征收关税的机构和政客。
目前,美国政府已要求保留所有案件,并先对少数案件进行审理。
不少律师告诉谭主,历史上并未出现过类似的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大规模集体起诉美国政府的情况。
尽管没有先例,但大家对美国企业胜算都抱有积极态度。
用其中一位律师专业的话说:
“从预测与分析的角度出发,美国企业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有一定胜率。”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谭主梳理了他们的诉讼书,发现了几个共同的诉讼理由:
说的最多的一个关键词,是12个月。
汽车配件企业达纳在诉状中说:
美国政府违反了行政程序,没有在规定的12个月内结束征收关税。
“无控制、无限制、无底限”地打贸易战,严重伤害了企业利益。
为什么是12个月?
曾担任中国贸易促进会经贸摩擦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的蔡开明律师给谭主分享了一个美国法律知识:
按照美国《1974贸易法》第304节,如果美国要对调查对象采取措施,必须要在发起调查的12个月之内进行。
2017年8月18日,美方开启对华301调查,成为“贸易战”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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