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型线“产生于1947年,比1982年《公约》签字文本早35年,比其1994年首次具备法律效力的文本早47年。据《公约》第15条,“U型线”内的传统海域根具有“历史性主权水域”的地位,该水域比其它国家援引《公约》关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相关规定所拥有的水域享有更优先的法律地位,全部水域都享有完全的主权权利。1993年,中国台湾方面也曾经对“U型线”内的水域作出过类似的法律阐释。
美国担心中国崛起后对“U型线”内海域的法律地位作出如台湾方面一样的法律阐释,并对线内的海域实施像领海甚至内水一样的实际控制,从而威胁到其亚太主导地位。中国越是不阐明“U型线”的法律地位,美国的疑虑就越深。因此,近年来,美国曾多次在不同场合逼迫中国阐明“U型线”的法律地位,其实际意图就在于迫使中国在“将强而未强”之时对“U型线”作出不利本国的法律阐释,接受南海被美国主导和多国瓜分的局面。
南海U型九段线
强调:“U型线”内海域是中国的历史性主权水域
在1982年《公约》的框架下,沿海各国的海洋主权(领海)和海洋权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外大陆架等)实际上是由两套规则限定的:规则一是尊重公约生效前的既有权利存在,这主要由《公约》15条后半部分的例外原则规定;规则二则构成《公约》的主体,它只规范《公约》生效后的各国行为,不溯及各国既往的权利。
西沙群岛领海基线示意图
我国“U型线”内传统海域的权利是一种基于历史主权和现实管理为基础的主权,是由《公约》第15条规定“历史性所有权”例外原则,而第15条实际上规定了“历史性所有权”优于《公约》其它条款,不受《公约》其它划界原则的约束。必须强调的是,“U型线”内的海域并不是通常所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类的不完全主权的海域,它是中国的历史性主权水域,中国对这片海域享有完全的主权。
《公约》普通规则所规定的12海里领海权、200海里专属经济的权利、200海里大陆架权利和35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则不适合南海海域。 某些国家或学者认为“U型线”缺少法律依据,原因在于要么对《公约》规定的划界原则了解不全面、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条款,要么故意曲解滥用《公约》相关规定、片面选择有利于本国的条款或作出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对此我们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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