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方面的一个现实例子就是:2015年10月29日,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做出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裁定该案继续开庭审理。尽管国际法中定义的争端要求相关方之间存在“真实对立”,但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实际上并不能确定这种对立真实与否,而是通过“推论”确立了争端的存在。而且如此一来,原本属于领土主权和海洋边界争端,也被该仲裁庭重新定义成了有关海洋地形地貌和海洋权益来源的争端。正如该仲裁庭指出的那样,中国还未在这些问题中阐明过详细立场。
如果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可能于2016年下半年做出的裁决中,以侵害中国对南沙岛屿领土主权的方式判决这一被其“再定义”了的争端,那么中国不无考虑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可能。根据《公约》第317条规定,缔约国可给联合国秘书长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并可说明其理由,未说明理由应不影响退出的效力。退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后一年生效。尽管不能以退出为理由解除其作为缔约国时已经产生的义务,但中国未来却可以不再受越南、印度尼西亚或马来西亚有关南海以及日本有关东海的类似诉求的约束。
海牙国际法庭南海仲裁案开庭现场
如果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是否会因此面临什么严重不利影响呢?简单来说不会。中国将会继续享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带来的大多数有利条件,因为现在该公约的绝大多数条款都已被视作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唯一的例外可能是《公约》中有关“区域”的条款,比如深海采矿(第XI部分)、海洋技术的开发与转让(第XIV部分)以及关于强制性争端解决的条款(第XV部分)。以美国为例,虽然过去33年来一直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但它从未遇到过什么严重问题。
菲交3000页材料推国际法庭受理南海仲裁
正好相反,美国享受到了《公约》框架下的大部分有利条件(例如航行和飞跃自由、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益等),而无需承担任何《公约》所要求的责任。如果退出《公约》,中国将不再享有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席位,不再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派驻代表,也不再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成员国。中国可能根据习惯国际法来主张对外大陆架及其资源的权益,但其能源公司会被排除在该“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活动之外(除非它们是由另一缔约国注册和资助)。
中国最终是否想要继续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将取决于司法和政治领域的“成本收益”分析结果。《公约》本身为中国提供了退出途径,若其领土主权受到根据《公约》设立的仲裁法庭所作裁决的侵害,则其就有理由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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