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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在中国南沙费信岛驻军 监视来往舰船

菲律宾对中国南沙群岛的“切割”伎俩,严重侵犯中国依据南沙 群岛整体性而享有的海洋权利。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中国南沙群岛的海洋权利,必须充分考虑南沙群岛整体性这一基本事实。而依据《公约》与中国国内 海洋立法的有关规定,中国的南沙群岛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菲律宾试图将南沙群岛“碎片化”,主张逐个判定菲律宾所选南沙岛礁的领土法律地位, 并认为这些岛礁属于《公约》第121条第3款意义上的“岩礁”或低潮高地,最多享有12海里领海权利。

菲律宾对中国南沙群岛的“切割”伎俩,也凸显出菲律宾试图规避该仲裁诉求的领土主权与海域划界争端实质。领土主权争端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海域划界 争端已被中国于2006年根据《公约》作出的排除性声明排除,也不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仲裁庭对菲律宾该仲裁诉求明显缺乏管辖权,而菲律宾试图通 过“切割”伎俩蒙混过关,是对《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滥用。

抛开仲裁庭明显不 具管辖权这一点不说,仲裁庭对菲律宾“切割”伎俩的恶意背书,就已严重偏离第三方程序应有的公正立场与审慎品格。《公约》附件七第9条规定,在一方不参与 仲裁的情况下,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如果仲裁庭严格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应充分尊重中国南沙群岛整体性的基本事实,驳回菲律宾“切割”南沙群岛的无理要求。但事实是,仲裁庭罔顾南沙群岛整体性这一基本事实,执 意为菲律宾“切割”伎俩作背书,执意越权仲裁。更有甚者,仲裁庭公然扭曲中国立场,将中国立场中反映南沙群岛整体性的表述篡改为体现南沙岛礁“碎片化”的 表述。显然,仲裁庭已彻底沦为菲律宾的代理人,毫无客观、公正性可言。

菲律宾对南沙群岛的“切割”伎俩以及仲裁庭的恶意背书,充分表明“南海仲裁案”是一场走了调、变了味的仲裁。这一非法无效的仲裁影响不了南沙群岛整体性的既定事实与中国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