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2024年2月22日,中国外交部国际法顾问马新民在国际法院参加听证会时从国际法角度进行了阐释。马新民明确指出,巴勒斯坦人根据国际法“有抵抗的权利,包括实施武装斗争,并将这种武装斗争与恐怖活动区分”。
马新民明确指出,“引述1973年联合国大会第3070号决议,重申各国人民以一切可用手段,包括武装斗争,争取摆脱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和外国征服的斗争是合法的”。
诸如阿拉伯国家、非洲统一组织等有民族解放需求的地区和国家间组织,在其组织制定的相应章程、公约等文件中,也都规定了一国反抗殖民主义、外国占领、外国侵略的武装斗争,不应被视为恐怖主义行为。
因此,从我国的官方态度上来说,非常明确:哈马斯是一个抵抗组织,不是一个恐怖组织,哈马斯的行动是反抗以色列殖民统治与占领的行为,不是恐怖袭击。我们完全可以说,将哈马斯污蔑为恐怖组织的行径,本质上就是在消解巴勒斯坦人民反抗以色列入侵和占领的合法性。
而认为哈马斯在2023年10月7日“阿克萨洪水”行动中可能造成的第三国平民伤亡、并以此认定哈马斯在实施“恐怖袭击”,则是混淆了恐怖袭击与反抗行动中平民伤亡的界限,还是在对巴勒斯坦人民的反抗行为横加污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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