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在笔者看来,印度海军提出的上述两项指控是滑稽的,也是不值得一驳的。但凡懂点《国际法》就不会提出如此可笑的指控。
但既然印度方面出招了,那么笔者就尝试用法理依据来进行一下驳斥!
首先,关于过度捕捞问题,印度海军似乎搞错了针对对象,众所周知,全球最臭名昭著进行过度捕捞的国家是日本而不是中国;再者说,印度海军自己也承认,中国渔船的作业活动都在印度的专属经济区以外,并且从事捕捞作业时都向沿岸国家购买过捕捞准证,从法理上来看,我们的捕鱼作业严格遵守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两大国际法的规定,完全没有逾矩的行为,印度方面凭什么对我方渔民进行无理指控?仅仅因为他们单方面感到了威胁?
其次,关于海底地理实体命名,国际法规定,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如果一个海底地理实体完全或超过50%的面积位于国家的领海以外,那么其它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可以向联合国组织申报其名称,审议通过后可以录入国际海底地名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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