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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稳赢?美国总统大选,还有3大变数

02、“民主”下的多数服从少数

美国从来不是靠选民选总统,在宪法第二条的第一款明确规定了选举总统的选举人团制度。主要原则如下:

(1)总统由各州选举人选举,选举人由各州议会自行决定的方式选出;

(2)各州选举人数量等同于在国会应有的参众议员人数之和,但在任议员或在任行政官员不得当选;

(3)每位选举人需投票选举两人,被选者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

(4)选举人的选票寄送给参议院议长,议长在两院全体议员面前打开信件,计算选票,得票最多且超过半数者为总统。

(5)若有两人或两人以上选票过半数且相等,则由众议院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若没有人获得过半数票,则由众议院在前5名中选举总统,众议院选举时,一州一票,获胜者需要获得过半数票。

根据该制度的规定,总统选举的最终决定权在于“选举人团”,而非选民。

选民先把票投给各州的“选举人”,“选举人”再按选民的意志,投票给候选人。比较特殊的一点是,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外,获得票数较多的一位候选人获得该州全部选举人票。

即所谓的赢者通吃。

由于各州选举人票的数量相差较多,这样就可能出现在全国普选中累计得票多的总统候选人不能赢得总统选举的情况。

美国开国元勋们考虑到“更民主”地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提出了“选举人团”方案。

放弃直接选举,而选择间接选举。选举人团制度,凭什么打动了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呢?

首先,选举人团制度能权衡大州与小州的利益。

如果是一人一票计算,那些人口少的州就会被忽略,竞选者只需要关注人口大州即可。

其次,该制度得到了南方各州的响应。

选举人团制度建立的时候,南方各州还都是奴隶制。即使奴隶没有投票实权,但是由于他们被算在各州的总人口中,增加了该州的选举人票数。

再次,该制度高度排外,挤压了小党派的生存空间。

美国几乎每个州的选举都采取“赢者通吃”的方式,小政党很难发展,两党相争的政治格局比较稳定。

在选举人团制度下,普选票数多并不能保证获胜,还必须得在更多州赢得选举人票。

制度黑洞由此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