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美国对孟晚舟的犯罪指控在加拿大也必须属于犯罪。只有在两国都犯罪的状况下,加拿大才能引渡孟晚舟至美国。而孟晚舟大洋彼岸的祖国,则认为孟晚舟被羁押,完全是美国霸权主义,科技凌霸和长臂管辖的结果,而加拿大,只不过是代人受过,说的不好听的话就是为虎作伥!
自孟晚舟在加拿大被羁押以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中国对孟晚舟案,在外交和安全上,有天然的管辖权,所以我国外交部频频发声,也完全是维护自己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孟晚舟案的起因听起来很可笑,本来就是美国指控孟晚舟违反其对伊朗的制裁令,加拿大是应美国的要求羁押孟晚舟,而按照加拿大法律,孟晚舟根本就不具备羁押的法律要件。如此可笑的的逻辑竟然发生在一个民主国家之中,并被民主国家加拿大用法律包装成一桩引渡案,从而隐藏了案件的本来面目,确实可笑。
但是如此牵强附会的观点,加拿大法庭也在强词夺理。由于加拿大并未如美国对伊朗实施制裁,因此孟晚舟在加拿大并未违反制裁,所以不符合双重犯罪。加拿大检方因此在引渡听证前提出新论点,称孟晚舟涉及金融欺诈;在加拿大金融诈欺也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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