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首先要搞清楚国际法实际上是个什么东西。由于国家之间形成的秩序,在时间上要远远落后于人和人之间形成的秩序,所以国际法其实只是一种初级秩序,类似于公共权力产生之前人和人之间的秩序。那个代行公共权力或扮演世界警察角色的国家拥有“霸权”,强国争霸是国际秩序中的主旋律。在这个意义上,把国际法称作“强盗法”实不为过,在至关重要的问题上,还是“拳头硬的说了算”。
正因为如此,尽管嘴上不明说,但我们心里清楚,评价国家行为和人类行为所采用的道德标准是完全不一样的。“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这话说出来多么义正言辞,但若是用在某个人身上,就等于指责他太自私了,几近于“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同样,“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也只在描述国家行为时才显得大义凛然,因为文明社会早已放弃了野蛮时代鼓励复仇的道德法则。人际关系已经进入了文明,但国际关系还处在“野蛮时代”。
二战即将结束之际,苏、美、英等战胜国拟定如何瓜分世界,雅尔塔格局初步形成 。随后大国协商成立联合国,用以协调大国之间的冲突,也被用来解决小国之间的纠纷,必要时还可动用武力。一系列国际公约相继出台,这就是现行国际法,它本质上是战胜国为世界定下的规矩,而国际法庭则基本上是大国为小国撑腰做主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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